乘客在下出租车的时候,打开车门的瞬间,将路过的电动车撞倒,造成了电动车人员的受伤。作为乘客离开了事故现场这种行为我个人认为已经够上了逃逸。
逃逸行为的认定。
我们通常在认定逃逸行为的时候,简单的理解有以下三个方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2、逃避法律制裁或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
3、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离开现场。
在这个通俗的理解中,给人的感觉好像指的只有驾驶人员。其实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第一项中明确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潜逃藏匿行为的认识。
通过对《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学习我们应该认识到。潜逃藏匿的行为已经对人群进行了扩大化。这部分的主体范围将更广,除了机动车驾驶人外,还包括了乘车人,行人等交通行为人。
作为乘车人,在交通事故当中,由于开门的动作引起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交通事故中是存在有过错行为的。作为乘车人,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断自己不承担责任而离开事故现场。交警部门在认定的时候,是可以认定其行为存在逃逸行为。
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来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
。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如果出租车的驾驶人员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的话,出租车的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将会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出租车的驾驶人员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在交通事故中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事故当中,乘车人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来说会比较大。
逃逸行为的后果非常严重。
逃逸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的时候,会加大责任的惩罚力度。如果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有逃逸行为的话,将会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驾驶执照扣12分;拘留15天以下。如果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人员死亡的话,机动车驾驶员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终身禁驾。
乘客的逃逸行为,一旦被认定之后,在交通事故的责任中会加大力度。而且根据案情的需要,很有可能对乘客进行罚款以及拘留的处罚。
我的个人建议。
在日常的交通事故处理当中,有很多当时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而离开了事故现场。这种做法是非常不正确,很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为什么要严厉的打击逃逸行为,是因为逃逸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的时候是非常严重的。逃逸行为的存在,往往会造成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的救治。甚至有的时候会出现受伤人员,发生二次交通事故,被二次碾压的后果。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