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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下车看了看伤者 未将伤者送往医院算不算逃逸

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最主要的焦点在于车主下车之后和伤者之间都交谈了哪些问题。如果车主下车之后也就是驾驶员下车之后并没有和伤者进行交流,而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认定机动车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是非常正确的。

但是如果机动车的驾驶员下车之后,看到伤者的伤情并不严重,并且也留了电话号码和相关的信息。在征得伤者同意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我个人认为不能算做逃逸。


与伤者之间的沟通。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有的时候可能造成的损害是非常小的。比如说,机动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只是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了轻微的剐擦。机动的驾驶员也与行人进行了交流,在征得对方同意之后离开了事故现场,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就不算做逃逸。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来说,最好要给对方留下真实的电话号码,以免问题严重的情况下,对方可以联系到你。

很多交通事故在发生之后都存在着伤者的二次报案。也就是在事故现场的时候,受伤人员并不严重,可能过了两三个小时之后感觉到疼痛难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报警的话交警会如何做?


事后报案。

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双方并没有报案,而是进行了自我协商。但是随着伤者的病情加重,或者感觉到自己受到了委屈,会选择事后报案。交警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时候报案后,会在三日之内进行答复是否受理案件。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为案件属于交通事故的话,会开具受理通知书的。如果认为伤害不是交通事故或者无法调查清楚是否是交通事故引起的话,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肇事逃逸具备的条件。

1、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

2、逃避法律的制裁和赔偿义务。

3、驾车或弃车离开现场。

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如果车主驾驶员给对方留下了电话号码和真实的姓名的话,就可以不视为逃逸。如果没有留下任何资料的话,是可以视为逃逸行为存在的。


我举一个例子。

2019年7月,一辆汽车将横过公路的行人撞伤。由于汽车在道路上开的车速不快,而且在发现行人横过公路的时候,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行人摔倒之后并没有大碍。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协商给了行人300块钱。并且机动车驾驶员也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和自己的驾驶执照的照片儿以微信的形式发给了对方。

驾驶员给行人说:“如果你感觉到严重的话,可以和我进行联系”。

两个小时之后行人回到家,感觉自己的右手臂抬不起来。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有轻微的骨裂,行人的家属报警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存在逃逸的行为,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并不存在逃逸的情节,认定此交通事故行人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我的个人建议。

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非常小的话,希望咱们当时尽量采用自我协商的方式来处理交通事故。如果对方和你协商来解决这件事情的话,在解决完交通事故赔偿之后,一定要将自己的真实的姓名电话留给对方。

如果对方事后报案,交警受理案件也不会认定你肇事逃逸的。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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