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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分歧怎么处理

标准答案:无责方可以要求指定维修机构·肇事方无权

在交通事故中的处理过程中总会产生意见的分歧,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矛盾点是「三方各自指定的维修机构不相符」,怎么理解呢?

  • 肇事方期望选择维修成本最低的选项
  • 保险公司期望选择合作的维修站点
  • 无责方期望选择维修技术最佳的选项

在这种意见的冲突中,最终应该采纳谁的意见呢?答案毫无疑问应该是【无责方】,因为作为汽车所有人有权利选择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这是自由消费的权利、任谁都不能左右,认同吗?

 


捋一捋关系:在责任交通事故中,三方是怎样的关系呢?其实这非常容易理解,肇事方面对违法驾驶导致的后果具备承担赔偿的责任,注意关键词是【责任】而不是“义务”。所以无责任的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就应该由肇事方承担,说白了就是应该有实际驾驶人买单。

车险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的角色是“替车辆所有人(实际驾驶人)”买单,因为肇事人提前支付了车险费用并签订了合同,购买的正是“替代赔偿服务”。那么这两者在过程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呢?毫无疑问就是必须去买单但是还要听从无责任意见的人。

 

「无责方」此时扮演的角色是可以一定程度“任性”的消费者,只是不用自己掏钱而已。在处理过程中是有绝对主动权的,原因自然是无责受损已经亏了,那么要求最高级别的服务则理所应当。

保险事故中选择是品牌售后维修是最佳选项,因为维修后市场并不一定能拿到原厂配件,4-S的【Spartpare】却是提供原厂零配件销售的服务。所以再不用考虑维修成本的前提下,选择品牌售后维修是最佳选择且无可厚非!

 


  • 保险公司有权利指定维修机构吗?

摆正定位吧, 车险在责任交通事故中就是服务的角色,它们是没有任何权利指定维修机构的。如果有指定的话那就一定存在利益牵扯,现实情况中很多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不去报废,在按照报废标准赔偿用户后再将车辆粗陋的修理后送往二手汽车市场;或者使用劣质的配件以最低成本维修汽车,这都是这些合作维修厂常常做的事情吧,换位思考谁愿意接受?

(不能否认4S也有这种情况,但至少便于发现后追责)

 


  • 肇事车辆可以协商更换维修机构吗?

建议不要做这种自私自利的事情,换位思考谁也不愿意在车辆受损后,还要去在意肇事人的情绪。这是法律应该做的事情,不是个人的责任或义务。而且不要尝试耍赖皮,比如让别人去起诉或者拖着不处理,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再简单不过。

【代位赔偿】很好用,无责任可通知己方的保险公司,要求将追偿的权利交给公司,并且由其提前支付维修费用;后期用户只需要配合保险公司走诉讼流程举证即可,操作简单且便捷。如己方车险推诿则可以直接投诉至“保监会”,这是用户的权利。其次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鉴定,要求肇事方补偿因膨胀造成的保值率下滑费用,这也是可以获赔的。

 


总结:交通肇事应当做的是以最真诚的态度去补偿损失,只要要求合理是没有权利和资格拒绝的。任何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最终都会由己方或者承保方承担。

 


编辑:天和Auto

内容: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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